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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官莊租

【第 987 頁:版面影像】

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倣一條鞭改折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役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紛擾,而同體卹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邑,今奉飭改定拆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始足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應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一二)

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第 988 頁:版面影像】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沙,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限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沙,額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台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銷,系別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台灣縣總括圖冊)。

(一三)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征銀數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征租,無庸升科。所有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報、理合登明(安平縣簡明總括圖冊)。

(一四)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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