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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官莊租

【第 979 頁:版面影像】

計共年徵供耗餘穀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餘穀詳定每穀一石,變價銀六錢二分,共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

按府志云:淡廳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陞,年徵穀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穀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八合。實徵穀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與今冊所徵正供不符五百餘石。舊案已失,無從互核,姑存其目。至餘租穀,系佃戶應收歸官充公之額,故於耗穀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充公租穀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詳豁水沖田園無徵穀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實徵穀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除給佃首辛勞穀五十石,又本廳役食未折穀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實徵餘租穀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變價六錢二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七分七釐四毫七絲四忽,內除給北中營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實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

廳額徵官莊二所供耗餘穀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內歸本廳額徵正供穀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餘穀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錢二分,估變價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解府充餉。

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餘租穀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給佃首辛勞穀五

【第 980 頁:版面影像】

十石,又給本廳役食米折穀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應存租穀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價六錢三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四分七釐七毫七絲四忽,除撥給北中營冬季分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外,尚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解府歸補台餉(淡水廳志)。

官莊

噶瑪蘭廳:官莊四所,年約收租穀一千石。

附考

嘉慶年間,翟淦任內籌辦蘭地創始之時,慮及新闢土地浮鬆,風雨過多,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損壞,不無賠累。是以願留新福莊、辛仔罕兩處閒散田地,按年納收租穀五百餘石,以為修理文武衙署之資。又留吧荖鬱、抵美簡等莊間散田地,收穀四百餘石,以為修理兵房之用,歸在不入額及加額諸款內。以地多沙鬆未實,未便率行詳報,時復歲歉頻仍,人不供出云(噶瑪蘭廳志)。

(三)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哖、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毫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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