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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退佃字

【第 266 頁:版面影像】

第四節退佃字

(一)

【第 267 頁:版面影像】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己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田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欠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姪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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