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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頁:版面影像】 官制文職表武職表名宦傳名將傳 國家設官,以為民也。故凡官與民親則治,與胥隸親則否。治勿判然,可無鑑歟?澎倅系專員分守,事可專決,責任綦重。古人有言:『官當自做』;況缺本瘠苦,若事事必信幕友門印而後就理,則費用過繁,入不供出矣。考前書所傳,大都勤於其職,與士民相親,以得其情而成其治績。茲就原傳,略加修飾,悉著於編;而以採訪所及續其後。有為者亦若是。倘有觀感而興起者乎?為「職官志」第六。 官制 康熙二十三年,設澎湖巡檢一員,隸臺灣府臺灣縣,一切刑名錢榖案件俱歸臺灣知縣辦理。雍正五年,於添設廈門道員案內,改設澎糧廳海防通判一員,稽查海口、徵收錢糧。遇有命盜巨案,仍發臺灣縣定讞。其餘尋常案件,仍俱由通判斷結。通判全年俸銀六十兩,於正供項下坐支。雍正七年增給各官養廉,澎湖系中缺,給養廉五百兩(詳 【第 174 頁:版面影像】 「賦役書」)。同治間,議裁各衙門陋規,增給各官津貼。澎湖缺分清苦,每年津貼二千兩,於釐稅項下支領。 光緒十一年,奉文復設澎湖巡檢一員,由羅漢門巡檢移駐八罩、網垵澳,配弓兵十八名。凡遇遭風商船擱淺、鄉民搶掠者,可以隨時救護彈壓,每年津貼六百兩。 附考 康熙三十年,臺灣大小各官,俱照廣西南寧府之例,將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臺灣遠在海中,升員領憑,應於交代兩個月定限外,再展限兩個月,共為四個月(「大清會典」)。 六十年議准,臺灣文武各官,不許攜帶眷屬。 雍正八年部議,以前者總督滿保奏:將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為期過久。嗣後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員,赴臺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 十一年覆准,道員照鎮協例,三年報滿。府縣同通照參將例,二年報滿。其協辦半年一體算俸,並給俸廉。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摯眷過臺。乾隆九年議准,調臺各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督撫,照例具題,分別升用,免其在臺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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