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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

【第 34 頁:版面影像】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旱炎額賦有差,分別賑貸。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諭曰:『……廣東布政使印務,著福建按察使納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務,著汀漳道王廷諍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臺灣武員置產。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收利,縱無占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據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

【第 35 頁:版面影像】

,查明並無侵占番地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無論係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致爭端。此後臺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等奏請將范毓辦回滇銅勻量二十萬觔,運閩添鑄。查該省自乾隆六年十月開鑄以來,採買滇省囊、金釵二廠銅並商人辦回洋銅共六十萬餘觔。按四爐核計,每年需十五萬九千八百餘觔;除已冊報供鑄外,應存銅三十餘萬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請,未便議行。至臺灣兵餉錢俱由省城鼓鑄運往,今錢價既貴,自應酌量加爐鼓鑄,以平錢價。應令該督作速報部,仍行令或飭經管海口各員於商人自本辦回洋銅動項收買,抑或咨商云督酌買滇銅接濟』。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諭軍機大臣等:武進陞奏稱「據千總許廷珠稟稱:臺灣狼交番地方,有匠頭劉奇容隱流棍,欲並番奪取鹿鎗;又稱:臺地朱一貴、吳福生案內匪類,尚有郭接、吳應等犯或埋名潛匿、或串入衙門;又稱:各社時常殺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於逢迎,地方官徇隱不報」等情一摺。朕降旨交與該督、撫、將軍等留心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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