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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八年

【第 97 頁:版面影像】

新欺侵,既已豎旗希圖陷害,何以並未有人指證,即先自行投首?其情理殊不可解。必宜詳悉根究,務得實據,以懲惡習;不可遽以趙悻為正犯,將就了事,以致案情終留疑竇也。可一並傳諭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九。

六月二十日(甲辰),諭軍機大臣等:『御史沈景瀾「請嚴販米出洋之禁」一摺,所奏亦非實在情形。外洋諸國,決無仰食於中國之理;從前洋商船隻,尚有載回米石者。其漁船多帶米石,或以資近島居人及洋面匪船;是不可不禁耳。至臺灣產米素裕,閩省之漳、泉等郡,向來尚資臺米接濟;仍謂由內地帶往,不更為倒置乎!各省米價之貴,不盡由於販米出洋;而查禁之法,惟在實力奉行,不在多定禁例。著將此摺鈔寄沿海各督、撫,令其閱看;並將各該省現在如何查禁、是否仍有透漏與內地米價究竟有無妨礙?各據實奏聞』。

二十三日(丁未),諭:『〔福建按察使〕來鳴謙著革職』。

二十四日(戊申),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拏獲海豐莊糾眾抗官之吳典及鹿仔港糾眾搶犯之施篤,供出倡首之施天賜一名;現在勒捕務獲後,飭屬一並嚴審定擬,解省審明辦理」等語。臺灣海疆要地,奸民聚眾圍官搶犯,不法已極!若解赴省城正法,彼地無由而知,不足示儆。著於該道、府審訊確實之後,即於該處地方正法;俾

【第 98 頁:版面影像】

伊等目睹奸頑就戮,深知畏懼,方足以懲刁俗而挽頹風。將此傳諭喀爾吉善等知之』。

以江南常鎮道劉慥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八日(壬子),戶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臺澎兵餉,向例兩次赴省領運,重洋冒險堪虞。請於春季風色平和之時,將全年俸餉一次領運。臺餉存貯府庫,仍照向例派撥防守;澎湖餉存通判庫內,應由澎協派員一、兵四十名常川防範。臺府庫貯,責成該道盤查;澎湖通判庫貯,責成該道、府遇有新任自廈赴臺者道經親盤」。均應如所請;自下年甲戌為始,准全領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一。

秋七月十四日(丁卯),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摺「臺灣營兵胡勝喜持刀入鎮署欲行刺總兵」一案,該督現在提訊辦理情形,甚屬妥協。陳林每以專閫大員召釁營兵,致欲持刀行刺,其中或別有情由,自當確實審究。該員本屬武臣,因其漢仗技勇尚屬可用,是以簡任臺鎮;其平昔於禮法、官箴不能防檢之處,看此案情節,自所不免。如查明應行參劾,即將該鎮照例參奏。至臺灣海疆重地,人心刁悍。營兵懷挾私憤,輒敢行刺本鎮大員,斷不可不嚴加懲儆;務即查訊明確,速行按律從重辦理。傳諭該督等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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