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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五年

【第 30 頁:版面影像】

諭沿海省分各督、撫,嗣後均令總兵為統巡,以副、參、遊擊為總巡,以都司、守備為分巡。倘總兵遇有事故,祗准副將代巡;或副將亦有事故,准令參將代巡。不得以千總、外委等濫行代替,以杜借端規避之弊。此次通諭之後,各督、撫等務令水師各員親身出洋,梭織巡查,以期綏靖海洋。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諉,一經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糾參,則惟該督、撫等是問。將此通諭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諭軍機大臣等:『玉德等奏:「總兵李長庚等追捕夷匪,駛至南日洋面,瞭見蔡牽盜船三十餘隻在洋游奕」等語。該鎮瞭見盜船,何以知是蔡牽船隻?或系弁兵希圖冒功,恐情形尚非確實。現有生擒盜匪六名,著玉德等向其究詢,是否實系蔡牽船隻?有何標記?再行具奏。至道員吳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養在署,何以忽行呈請終養?知府祥慶稱患怔忡;此等病無可查驗,或該省道府因近有會匪洋盜難以辦理,思離該省,亦未可定。玉德等嗣後於此等開缺人員,仍須留心查察,無任藉詞規避。再原任大學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漳、泉一帶,向有會匪械鬥等事,實為地方之害;該撫正可順道查勘有無匪徒私行糾聚之事,重加懲辦,以儆刁風。將此傳諭知之』。

又諭:『吉慶等奏「洋盜接踵投首」一摺,洋盜接踵投首,固出於一時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積年為盜,頑梗難馴。近日自行投首者過多,難保其永遠安靜守法;該督等務

【第 31 頁:版面影像】

宜留心防範。該匪既准其自新,自應於通省州、縣分別安置;但人數眾多,又安能人人隔別?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處,又致故智復萌,殊有關繫。該督等所奏現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給,尚屬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壯,則斷不可。此等洋匪,倘令充當民壯,既與該管地方官過於親近,並恐其桀驁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為地方之害。著吉慶等將投出各犯,分散布置於相距海洋較遠之州、縣,量為分插,酌籌安頓之法,令其各自謀生,日久化為良善。所有呈出器械、砲位,俱應點驗收貯。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駕駛,以資捕盜之用。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斷不准收納;應隨時遣回原處,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

三月,閩浙總督玉德等奏辦閩省積虧情形;得旨:『實力整飭吏治,民生自安。倉庫原為衛民,斷不可損下益上,大虧元氣。君與民原同一體,身心相應;少有損缺,朕刻不能安。知此義,方可謂國之大臣;致君、澤民,曷可偏廢?勉之!思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臺灣換班淹斃兵丁陳德璘等四名賞卹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吉慶奏「洋匪殺賊投首,並率夥來投,分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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