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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五年

【第 34 頁:版面影像】

所有已革遊擊蔡德耀、守備陳寶貴、降調千總胡朝選、已革把總黃炳忠、黃飛熊等五員,均著加恩降一等補用,不必送部引見。至海洋處分,從前本系二參,為期較迫;嗣經兵部援照陸路設有墩鋪之例,改為四參,期限已寬。若仍照二參不獲處分之例聲請開復,則水師員弁勢必無所顧忌,轉致緝捕懈弛,殊非整飭海疆之道!所請四參開復之處,著照部議停止』。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十七日(戊辰),以福建臺灣水師副將倪定得為海壇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

秋七月十六日(丙申),諭軍機大臣等:『阮元奏生擒各海山逸盜三百餘名,所辦尚好。惟鳳尾幫二十餘船仍遁往大陳山,而閩洋蔡牽幫船又竄入浙境、水澳幫舵復駛往三盤,是溫、臺洋面,盜船尚多;阮元務須督飭該鎮等會同閩、粵兵船,不分畛域,三面截擊,毋任在浙洋日久遊奕。將此諭令知之』。

二十五日(乙巳),諭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省造辦米艇,將攤捐養廉銀數開單進呈」。此項米艇,前此廣東俱系捐廉成造。閩省自清查以後,一切陋規全行革除,地方清苦;該督、撫廉俸優厚,出資捐辦,自所應為。至令藩、臬、道、府一律捐廉,未免辦公竭蹶。在謹飭自愛之員,未必因此有婪索之事;但銀數既多,難保無藉詞取

【第 35 頁:版面影像】

之州、縣,而州、縣又勢必剝削小民。是成造米艇,本期緝盜安民,而閭閻已先受其累,轉非惠愛黎元之意。總督、巡撫准其如數捐出,兩司、道、府著減半,以示體卹。將此傳諭玉德、汪志伊知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一。

八月十七日(丁卯),諭〔軍機大臣等〕:『玉德奏:「閩、浙洋匪疊遭颶風,現在浙洋僅存鳳尾、水澳盜船十隻,閩洋亦剩蔡牽盜船三十餘隻;而兩省兵船共六十八隻,現飭鎮將會同搜捕」等語。閩省盜船每多駛入浙洋,自因浙省土盜為之勾引;至附近海邊居民,向有「海俸」之名,最為錮弊。該督、撫仍須不動聲色,密為禁絕;但不可稍涉張皇,以致胥役紛紛四出查拿,擾累閭閻。將此諭令知之』。

二十三日(癸酉),予福建出洋淹斃兵丁趙廷材等三十三名賞卹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七十三。

冬十月十三日(壬戌),諭軍機大臣等:『玉德奏「浙洋遭風餘匪悔罪投首」一摺,所辦俱好;惟所稱將黃東幅等三十八名發往安徽、山西二省充伍管束,殊未妥協。該犯等悔罪投首,本為繫戀鄉土;若發往他省,仍與遣戍無異。伊等既籍隸廣東,應即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約束。其婦女幼孩,內有四名口籍隸廣東省,各有父母、夫男,應各遞回給親完聚;某餘六名口不知籍貫,即於閩省分賞旗員為奴。此後海洋再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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