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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二年

【第 83 頁:版面影像】

兵,妥為防範。如該洋船向海口停泊,即行驅逐,毋任片刻停留。倘有懇求就地銷貨情事,祗當飭委明幹妥員,諭以天朝定制如此,務須恪遵功令,自不應其仍肆狡詐。但不准向該洋船搜查違禁物件,使該洋人有所藉口。即或抗違不聽約束,仍須嚴密防堵,勿令上岸,驅逐截回;認真巡邏,明白交替,斷不許用砲轟擊,以致滋生事端,是為至要。如該監督等不能妥為防範,竟有內地奸民及不肖兵丁與之勾結,私將貨物銷售及辦理不善,致有別啟釁端之處,該監督於稅務稽查,是其專責,必將該監督從重治罪不貸;奕顥等自問能當此重咎耶?將此諭知奕顥、左廷桐,並傳諭翔鳳知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八。

九月初四日(丁未),諭〔內閣〕:御史周彥奏「慎重海防」一摺,各省設立水師,原以巡歷洋面為重;將備卒伍等平日操防果能得力,自可遠涉波濤,認真巡哨,何至有外洋船隻乘風駛入內洋之事?如該御史所奏各省提、鎮性耽安逸,並不親身赴洋,以致本年咭唎洋船順風揚帆,毫無阻隔;水師廢弛已可概見。嗣後該督、撫、提、鎮等務當嚴飭所屬,各按定期巡洋會哨;並責成該管巡道臨時查察,取結具報。倘各鎮不親赴會哨,立即據實揭參。如敢扶同捏飾,查出一並參辦。至各營弁兵,尤應勤加練習,技藝嫻熟,庶於洪波巨浪之中履險如夷,悉成勁旅,不至臨事退縮,視洋面為畏途。其出洋戰船是否應需修造,著飭沿海各地方官據實查明,造冊報部。又另片奏:「沿海砲

【第 84 頁:版面影像】

臺額數,部中無從稽覈」;著一並查明,築自何年?安設何汛?舊貯砲位幾尊?防守兵丁是否足額?詳細造冊報部備查。國家設立營制,一兵有一兵之用。倘仍畏葸偷安、操防疏懈,致令水師兵弁虛糜糧餉,有名無實;別經發覺,定將該督、撫、提、鎮等從嚴懲辦,斷不能倖邀寬典也。將此通諭知之』。

初九日(壬子),以福建臺灣鎮總兵官劉廷斌為廣東陸路提督,調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張琴為臺灣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九。

冬十月初六日(戊申),賞福建督糧道富兆副都統銜,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二十二日(甲子),盛京副都統國祥等奏,咭唎夷船駛至奉天海面,派員驅逐。得旨:『所辦俱是。務要謹遵前降諭旨,不可另生事故』。

二十五日(丁卯),諭內閣:『國祥等奏「咭唎洋船業經開導南旋,特參巡查不力之水師各官,請交部議處」一摺,巡查海面為水師專責,乃盛京巡查洋船佐領徐士斌等於十月初二日在隍城島遙見洋船一隻,當即駕船追逐;初十日尚未追至益州,稽延怠玩已極。佐領徐士斌、驍騎校韓兆鳳、總巡佐領金立綱、協巡驍騎徐廷芝、協巡防禦方珍等,俱著交部議處;仍責成該員等管帶弁兵查明該夷船下落,尾追押令出境,與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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