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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三年

【第 148 頁:版面影像】

又諭:『臺灣道員缺,本日已明降諭旨,將劉鴻翱調補。該員在江蘇服官有年;該督前在江蘇巡撫時,其才具能否克勝此任,諒已稔知。此時臺灣逆匪蕩平,一切善後撫綏,亟須得人經理;現已另降旨,諭知盧坤等飭令該員迅速赴臺任事。該員抵任後,著該督再行詳加察看,是否勝任?據實具奏;不可因特旨調補之員,稍存遷就。將此諭令知之』。尋奏:『察看劉鴻翱廉正實心,可以深信;似可勝任臺灣道之任』。報聞。

又諭:『臺灣道員缺緊要,本日已明降諭旨將劉鴻翱調補。現在臺灣逆匪蕩平,一切善後章程,亟資經理。該員計已抵粵,著該督等即飭令迅速前赴新任,毋稍遲延。倘該員由江蘇交卸赴粵,尚在途次;該督等即飛咨沿途地方官知照該員,無論行抵何處,趕即赴臺任事,以專責成。劉鴻翱前於吏部彙奏保舉人員單內,圈出調取引見;此時臺灣地方緊要,著暫緩來京。將此諭令知之』。

以拏獲福建臺灣逆首並防剿出力,賞參將靈德、同知王蘭佩、知縣李廷璧花翎,候選知縣李晉等藍翎,餘升敘有差。

二十六日(乙丑),以押解臺灣逆犯來京,賞義首職員吳廷篪等藍翎,並予加銜。

福建臺灣逆犯張丙、詹通、陳辦、陳連伏法。

二十九日(戊辰),諭內閣:『上年臺灣逆匪張丙等分股滋事,原任臺灣府知府呂志恆、原署嘉義縣知縣邵用之俱被戕害。加該二員平日官聲甚屬平常,姑念其以死勤事

【第 149 頁:版面影像】

,是以加恩照例賜卹。臺灣道平慶統轄全臺,乃於呂志恆果於自用、邵用之不協輿情,未能先事豫防、早為查辦,以致釀成巨案,動煩兵力,已難辭失察之咎。至原任臺灣鎮總兵劉廷斌在任多年,不勤訓練,營務廢弛,罔知振作;該道系加按察使銜,例有奏事之責,乃並不據實舉劾,貽誤地方,實屬有乖職守。平慶著交部嚴加議處』。

又諭:『瑚松額等奏「續獲餘匪審辦完竣,並將應行緣坐人等掃數擬結」一摺,覽奏均悉。此次續獲張丙旗首蘇定等四犯、何泉等五犯,已據該將軍分別凌遲斬決梟示矣;此次漏網要犯,尚有張成、黃七二名,該督等務飭所屬文武嚴密捕,隨獲隨辦。其張阿凜本系被搶事主,既經控縣,復因陳辦聞拏逃逸、焚其房屋,並誤牽陳實牛隻作抵,致陳辦藉口攻莊,張阿凜復糾眾回攻;未便因被賊滋擾,稍從末減,應與隨同陳辦攻雙溪口之吳萊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生員吳贊(即吳化育)雇募義勇,協守嘉義,並捐助賞番銀二千圓,本可錄取微勞;惟以生員代人包送米石,被搶後並不查明搶犯,輒將張丙牽控,激成事端,實為此案肇釁之人。著革去生員,從寬免其置議。餘俱著照所議完結』。

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大學士等訊問該逆張丙等,惟詹通供出有父詹經,餘俱供無親屬。今據該將軍等訊出張垂系逆首張丙之子、張狗系張丙胞弟,可見該逆等情詞閃爍,不足憑信;著程祖洛就近查明辦理。並據張丙供出賊匪大股首二十七股、小股首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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