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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三年

【第 154 頁:版面影像】

毋任漏網。並著該督自行體察,如無應辦事件,即一面具奏、一面渡臺回省。將此諭令知之』。

以剿辦臺灣逆匪出力,賞知府周彥、黃綏誥、同知許原清、驍騎校輔元、協領特依順、千總顧德銘花翎,知縣張錫純藍翎,餘升補議敘有差。准投營效力已革總兵官孫得發留閩以遊擊補用。

以臺匪滋事、戰守無方,革休致都司周進龍職,遣戍新疆;並革守備陳福龍等職。

十五日(癸未),諭〔內閣〕:『刑部奏「請酌改逆案緣坐犯屬條例」一摺,所奏未能允協。此等叛逆荼毒一方,並有官員親屬全家被害者,實屬罪大惡極;其子孫不概予駢誅,貸其一死,已屬寬之又寬。若如刑部所議,到配後禁其婚娶,不過徒託空言,有名無實;必致孽種潛生,殊非所以示懲創。再,向來緣坐成丁之犯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而年未及歲者加以閹割,辦理亦屬兩歧。其應如何畫一立定章程之處,著該部再行妥議具奏』。尋奏:『嗣後逆案,律應問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請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其年在十歲以下者,令該省牢固監禁;俟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再行發往。此次臺灣逆匪張丙等家屬,即請照辦;並纂入則例』。從之。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第 155 頁:版面影像】

二十日(戊子),諭〔內閣〕:『程祖洛奏參「庇縱庸懦之劣弁,請旨分別革職治罪,以肅營伍」一摺,所辦甚是。福建臺灣北路中營千總護理淡水營都司陳起鳳,於匪徒李受等焚搶閩莊,目擊凶橫,既不立時治、又不諭以利害,使之解散;並不將通番要隘嚴密堵禦,輒因向李受等講和不成,遂株守營盤,致令勾引生番攻莊焚槍,慘殺多命。該弁庇惡縱凶,罪無可逭。陳起鳳著即革職,發近邊充軍,到配折責安置。臺灣鎮標中營把總署南路營石井汛把總陳高山,於逆匪滋事時調駐埤頭;既不能小心護守縣治,屢次派出巡哨,又毫無斬獲;且先有被控盤剝利債准折貨物之案。伊子南路營外委陳光隆於該弁赴郡考驗,子代父防,擅受私押,被人控發。此等不肖劣弁,均難稍事姑容。陳高山、陳光隆,著一並革職;仍各重責四十棍,驅逐回籍,以昭炯戒。該部知道』。

予福建從征病故把總長珍、邱瑞鳳、曾湧潮、外委李朝棟祭葬、卹廕。

二十三日(辛卯),修福建臺灣府艋舺營在洋風損兵船;從巡撫魏元烺請也。

二十五日(癸巳),以福建布政使惠吉為廣西巡撫、四川按察使花杰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

八月初二日(庚子),諭內閣:『魏元烺奏「請將稟報征兵騷擾之知縣及屢審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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