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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頁:版面影像】 流弊甚多。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有敢藉團糾眾械鬥、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如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於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別革究。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准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准武斷。如已經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干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於稽核。如計捐勇合銀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臺地文風日盛,因限於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歷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別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仍以開辦之日起扣足一年,分別閩籍、粵籍,彙辦一次。其辦團尤為出力之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係屬大致;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准各團紳隨時商明總局妥議稟辦。至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以上各條,經善後局司道會核,內有「計功定賞」一條系為鼓勵起見,辦團原不可少;惟行之於用兵之時則可。現在尚未失和,不宜宣布;且通商之船不僅一國,轉恐鄉愚誤會意旨,希功邀賞,另生事端。其「屯貨輪船」四字,尤宜酌改;移請劉道察核辦理,並由院批令通飭各地方官紳確察妥辦。如須損益變通,即據實稟明辦理各在案。 【第 47 頁:版面影像】 照錄廈防同知申報法國兵船進出口日期 計開: 一、法國「某羅德」戰輪船: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進口,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道美利」戰輪船:本年正月初六日進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美哪士」戰輪船:本年正月二十七日進口,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地理阿班德」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四月初一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樂吉各」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蚋牙禮士相里阿利」戰輪船:本年三月十七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木蚋塔」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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