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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呈法艦在基隆購煤被拒藉故尋釁一事法艦官員與基隆廳往來公文及臺灣道擬具辦團章程等件

【第 46 頁:版面影像】

流弊甚多。此次辦團,應責成團總、團佐妥為約束;有敢藉團糾眾械鬥、搶奪者,即照軍法從事。如團總、團佐約束不嚴,不於事前首告或有主縱包庇情事,亦當分別革究。凡本團戶婚、田土口角細故未經告官者,准由團總、團佐秉公理息,不准武斷。如已經告官成訟,團總、團佐即應自愛,概不得干預、把持、扛幫;違者斥革。

一、計資請獎,以作士氣也。團練之設,原為衛民;而好義急公,非獎莫勸。捐勇即屬捐資,多寡易於稽核。如計捐勇合銀三百兩以上者,由縣給匾;五百兩以上者,由道、府給匾;一千兩以上者,詳請督、撫憲給匾。臺地文風日盛,因限於定額,取進無多;應仍查照歷辦成案,核計捐數,分別詳請奏明,加廣文、武學額。仍以開辦之日起扣足一年,分別閩籍、粵籍,彙辦一次。其辦團尤為出力之紳民,亦當從優詳請保獎,以彰勞績。

以上各條,係屬大致;如有尚須變通及未盡事宜,准各團紳隨時商明總局妥議稟辦。至應辦漁團及選募水勇,仍照另示章程辦理。

以上各條,經善後局司道會核,內有「計功定賞」一條系為鼓勵起見,辦團原不可少;惟行之於用兵之時則可。現在尚未失和,不宜宣布;且通商之船不僅一國,轉恐鄉愚誤會意旨,希功邀賞,另生事端。其「屯貨輪船」四字,尤宜酌改;移請劉道察核辦理,並由院批令通飭各地方官紳確察妥辦。如須損益變通,即據實稟明辦理各在案。

【第 47 頁:版面影像】

照錄廈防同知申報法國兵船進出口日期

計開:

一、法國「某羅德」戰輪船:上年十二月二十日進口,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道美利」戰輪船:本年正月初六日進口,本年正月二十九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美哪士」戰輪船:本年正月二十七日進口,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出口往香港。

一、法國「地理阿班德」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四月初一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樂吉各」戰輪船:本年二月二十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蚋牙禮士相里阿利」戰輪船:本年三月十七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海。

一、法國「木蚋塔」戰輪船: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進口,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出口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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