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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頁:版面影像】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嘉、鳳、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 【第 27 頁:版面影像】 徵佛銀一元,折收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一、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貫,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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