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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第 26 頁:版面影像】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嘉、鳳、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

【第 27 頁:版面影像】

徵佛銀一元,折收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一、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貫,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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