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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頁:版面影像】 ,欲貿貨往閩,造船回國』。部覆令廣東巡撫嚴加譯審:果無虞詐,方許貿易;仍諭今後進貢,務由福建故道。並敕地方官禁約下人:不得因而侵損,失向化之心)。 六年,王遣使程鵬貢馬及方物;宴賚如例(福建按察司奏:『琉球貢使程鵬至福州,與委官指揮劉玉私通貨賄;俱應究治』。詔逮治玉而宥鵬)。 七年,尚圓遣使蔡璟等入貢,以父尚德薨來告,請封。憲宗命戶部都給事中邱弘、行人司行人韓文充正副使,齎儀物行慶吊禮,封世子尚圓為王。弘至山東病卒,改命兵科給事中管(一作官)榮偕文往(貢使蔡璟以織金蟒羅製衣,為錦衣衛校尉所詗,刑部鞫之;璟固稱是國王受賜於先朝者。稽舊籍,無有沒入內庫;仍敕諭王知之)。 八年,王遣長史梁應貢馬及方物;宴賚如例(福建三司官奏:『琉球國先因進貢,潛居內地,遂成家業;應遣還』。禮部議:其人若承戶部勘合許入籍者,留;餘如請)。 九年,王遣王舅武實入貢謝恩(奏稱:『王常遣人往滿剌加國收買貢物,遭風飄至廣東;有司轉送福建,願自備工料修船同回』。許之)。 十年,王遣使沈滿志等貢馬及方物;宴賚如例(仍以鈔、絹酬其自貢物值;滿志等乞如舊制折給銅錢,不許)。 十一年,王遣使程鵬入貢(附奏:『乞如常例,歲一朝貢』。禮部覆稱:『去年福建守臣言:『琉球使臣登岸焚劫,訪察不獲;宜令鵬等齎敕省諭,並定貢期』。憲宗敕 【第 66 頁:版面影像】 王曰:『王使朝貢,已如例賞賜遣還。近福建鎮守官奏:通事蔡璋等還次福州,殺人劫財,非法殊甚!今因使臣還,特降敕省諭。敕至,王宜問璋等故縱其下之罪,追究惡徒,依法懲治。自後定例:二年一貢,其許百人,多不過加五人。除正貢外,不得私附貨物並途次騷擾,有累國王忠順之意。其省之』)。 十二年,王遣使梁應等入謝。會憲宗立皇太子,應因奏乞如朝鮮、安南例,賜詔齎回。禮部以海外國,例不頒詔。憲宗特命降敕,並以錦幣歸賜其王及妃。是年,王卒。 十三年,王遣使李榮奉表謝恩。已又遣使程鵬貢馬及方物,復請歲一遣使朝貢;不許。 十四年,世子尚真遣長史梁應等請襲封。命兵科給事中董旻、行人司右司副張祥充正副使,齎詔封世子尚真為王;賜皮弁冠服、金鑲犀帶,並以綠幣賜王及妃。應等具奏乞仍一年一貢;不許。 十五年,王遣使李榮朝貢、迎封冊;賜宴及衣幣。 十六年,王遣使馬怡世入謝(附奏:『臣伏讀祖訓條章,許臣國不時朝貢。故自臣祖、父以來,皆一年一貢。邇年舊撫福建大臣以臣國使有違法規利者,令臣二年一貢:此誠臣之罪也。然臣祖宗所以殷勤效貢者,實欲依中華眷顧之恩,杜他國窺伺之患。乞如舊制』!憲宗不許;敕王曰:『曩因爾國使臣入貢,往往假饋送為名,污我中國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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