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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貢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其實以為己利。又不能箝束傔從,以致殺人縱火、強劫民財。又私造違禁衣服,俱有顯跡。故定為二年一貢之例。朝廷富有萬方,豈為爾一小國而裁省冗費哉!此例既定,難再紛更。特茲省諭,王其審之』)。

十八年,王遣使貢馬及方物,乞以陪臣子蔡賓五人於南京國子監讀書;令有司歲給衣服、廩饌如例(王又以不時進貢為請;疏言「以小事大,如子事父」。禮部言:『其意實假進貢,以規市販之利;宜勿聽』!仍敕王曰:『朝廷定爾國二年一貢,已具前敕。臣之事君,遵君之敕可也。屢違敕奏優,可乎?所以固拒者,非為惜費;蓋二年一貢,正合中制。朕卹小之意,實在此。王其欽遵,毋事紛更』!禮部又言:『琉球國進貢,舊例到京少則四、五十人,多則六、七十人,俱給賞有差。邇因各國進貢率多奸弊,每國只許五七人,不過十五人到京;餘俱留邊以俟。今福建以例止容正議大夫梁應等十五人赴京,既已給賞;餘六、七十人俱留,布政司宜發官帑以次均給:庶不減削太甚,失柔遠之意』。從之)。

二十年,王遣使程鵬貢馬及方物(奏:永樂間所賜船破壞,止存其三;乞自備工料,於福建補造。部議許造其一)。

二十二年,王遣使蔡曦貢馬及方物(王咨部,請遣官生蔡賓等五人歸國省親。帝曰:『昔陽城在太學,諸生三年不歸省者,斥之。矧遠人,豈可長留不遣!其即放歸,以

【第 68 頁:版面影像】

遂定省之私』)。

二十三年,王遣使馬審禮等貢方物謝恩。孝宗賜冠帶、衣幣,仍命領詔賜王及妃錦幣。

弘治元年,王遣使皮揚那等入貢(時從浙江入貢,帝命卻之;以貢道當由福建,且貢非其時。禮部言:『遠人之情可念;減賞從人,稍示裁抑』。從之。時蔡賓亦隨貢使至,言『成化中讀書南京國子監,今吏部侍郎劉宣時為祭酒,特加撫恤;乞容執贄於宣所致謝』。許之)。

三年,王遣使馬仁等進香,別遣王舅麻勃都入貢(奏稱:『本國來貢人員,近只許二十五人赴京;物多人少,恐致疏失』。又謂:『貢船抵岸,所在有司只給口糧百五十名,其餘多未得給』。命來京人員許增五人,增口糧二十名)。

五年、七年,王皆遣正議大夫梁德入貢;賜王錦緞,宴賚如例。

九年、十三年,王皆遣正議大夫鄭玖入貢;賜王錦緞,宴賚如例。

十五年,王遣使入貢。

十六年,命廣東守臣送所獲國王遣使往滿剌加國收買貢物、遇風舟覆、漂至海南登岸之吳詩等百五十二人於福建守臣處給糧養贍,候本國貢使歸之。

十七年,王遣使補貢(王具言:『前使遭風未回,致失二年一貢之期』。至是補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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