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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頁:版面影像】 必經要津,屢有 板擱淺、碰壞,擬按照第三十二款載「通商各口分設浮樁、號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一條,在該嶼建兩高塔,上挂明燈,以為船隻指南。 查通商條約第三十二款內載:分設浮樁等件,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等語。所有福州口,前此設立標桿、照燈應需經費,系在海關噸鈔項下動給,在關庫提支,曾奉核准在案。今臺灣澎湖一島,雖非通商口岸,而既為天津、上海、福州各口洋船來往必經要津,且該島礁石林立,水沿險惡,屢有 板擱淺、碰壞情事,既准有領事照請援案設立高塔挂燈,系為保衛商船起見,自應照辦。 白塔 同治六年九月十七日,准駐滬英國副領事額勒格里照會:本年六月間,接准本國水師參將布來文內開:現在雞籠海口,船隻往來比從前加多。本參府察看情形,應該設備塔表、浮樁等件,以便船隻出入。查該處近海一帶,遇北風時節,即有黑霧遮掩,以致洋船臨港,難辨海口,不無冒險之虞;不如該港口左右兩邊建置白塔兩株,高可四丈五尺左右,兼於港內砂石兩處設備浮表或竹樁,以為洋船出入指認之處,庶往來船隻,無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失路擱淺之患。 游歷 查臺灣民俗強蠻,而生番又厥性嗜殺,理諭、勢禁,均極為難。倘外國商民深入番社,地方官無從保護,必致生端釀事。查英、法兩國給照,均不准往有賊處所,以杜滋生事端。 今臺地生番,形同化外,自亦不可不熟籌審慮。本司道悉心酌核,應請嗣後外國體面商民,有願赴臺游歷者,由領事官給照、地方官蓋印,照內註明祇准游歷臺灣內地行走觀覽,不得深入內山番界字樣。其有願作貿易者,凡臺灣通商口岸,毋論有無執照,均得按約通商;即欲赴臺灣內地買賣,現在臺灣地方已飭添設子口,自應由海關及子口給發照單,更毋庸另給買賣執照,以符條約。同治八年,經梁前道照會有案。 洋款 臺南陳守禮欠美商旗昌行一款,曾經總理衙門行知轉飭該美商遵判,以被告繳交洋鉞一萬五千元,即將案註銷。嗣拖延日久,未得如數繳楚。贊袞在道任,商及臺南府包守,飭據陳守禮將鈔封備抵達三堂租館變賣洋一萬五千元,照還美國駐廈壁領事收給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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