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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頁:版面影像】 四名,每名年給洋銀六十元。隘丁二百名,每名年給洋銀八元。統計文武員弁年給津貼及兵丁薪蔬銀共八百八十兩,隘首、隘丁年給俸餉銀七百二十元,均在臺灣府經收叛產租息內按季支給。應設文衙署及兵房隘 ,俟定案後,另行委勘、籌款興建。 洋人不可輕入番社 查臺灣南北兩路,番社遼闊,人鮮明理。如入內山,生番凶頑更甚。外國傳教士,如有前往,設遭不幸之事,中國地方官更難保護。嗣後應由領事官諭知傳教士:如往各處游歷,須請蓋印執照註明赴何處字樣,不可載入番社及內山一帶。倘有不遵,輕入其地,致有別事,莫謂中國地方官不加保護也。 再查臺灣系閩、廣兩省之人居多。閩人中,又以漳、泉兩府為多。向來各分黨類。閩與廣不和,漳與泉又不和;即泉州一府之中,如晉江、南安、安溪、同安亦均不睦;時有爭斗之事。此三籍中,邇來俱有奉教者。如有爭斗,自應仍照中國律例辦理,不得牽涉教案,以昭允協。 教堂條約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一日,准日斯巴尼亞國胡領事申陳:本年七月十一日,承准貴爵部院照復:以教士何鐸德在大稻埕設堂傳教,被該處紳民誤指為法國教士一案,接准敞 【第 50 頁:版面影像】 總領事申指各情,飭縣遍行開導,群疑稍釋。並據紳商人等僉稟:尚有數端,必須約明,日後方能民教相安。 &8296&何鐸德開堂設教,必須擇僻靜之所,不得在大街通衢,有礙居民地方。所傳之教,務須同耶蘇一樣,勸人為善。教士須立品待人,堂內不得收養婦女及包庇匪類、不受尊長約束。 &8296&凡遇教民家中婚喪之事,教士不得前往干預,以避嫌疑。彼此輯睦,而免滋事。 僉懇據情稟覆前來,照覆查照,轉飭該教士遵辦等因,到敞總領事(?)。准此,查所約三事,應即准行轉飭何教士一體遵照。 洋人引誘社番入教 同治五年,訪聞鳳邑港東上里萬巾庄(即名力力社),有外國洋人開設天主教堂,引誘社番習教情事。遂即選派妥丁,協同下淡水縣丞所派親丁,馳赴確查,並傳通事潘水泉、土目潘政山、隘首潘德安,詳細詢問。據稱:該社向住番丁,離傀儡山僅止二里,自同治元年間,即有洋人到彼,用銀勾騙社番,認為同宗,築蓋茅屋居住。至本年始□□土查看。該社蓋有磚屋三間,坐東北、向西南,兩邊草屋二十餘間;又搭蓋樓屋一座。內有漢人,假充洋人,設堂傳教。所有萬巾、赤山、加匏朗三庄社番,約男婦二百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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