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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調處

【第 192 頁:版面影像】

第七節調處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古阿興,年五十三歲,住○○里大港口莊,離城○里。具呈:大港口莊古阿興,年五十三歲,為逞兇趕殺,被砍重傷,懇恩提案懲辦,以儆兇頑事。緣興住居港口莊耕種為業,本年二月初二日,有本莊李阿二放水灌田,伊自己水圳並不修理,輒將興所開水圳強行灌蔭,興與他計較,被伊子李阿九用長刀趕來,將背脊上被砍一傷,斜長五寸有餘,深透骨,登時暈倒,流血滿地。李阿二又將大石頭二手捧起,砍興兒子古阿才背上,亦登時倒斃,不省人事,幸得莊人救護,始而復甦。興當即赴轅具控,因公親張昌金、鄭烏番,總理楊阿才勸解,從中調處,著李阿二備出湯藥、謝禮等項銀三十六元,以息訟端,興亦甘愿聽處。無如阿二詭計多端,意圖騙延了案,日延一日,至今分文未交,聲稱任控莫奈,顯係一味恃蠻逞兇欺壓,若不提案辦,不足以儆效尤,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阿九、李阿二、李阿知到案,從嚴懲辦,俾強橫知有三尺弱民,感載二天,迫得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據稟:李阿九等因爭田水,用石毆傍爾父子背上投,經楊阿才等處賠藥貲洋三十六

【第 193 頁:版面影像】

元,二比俱已和悅。李阿九事後騙賴不償藥貲等情,是否屬實,候諭飭楊阿才等查覆究辦。初一

光緒二十年四月三十日切叩

第一之二呈及批

具稟:保力莊總理楊阿才為稟覆事。緣才奉諭查明李阿二之子李阿九砍傷古阿興、古阿才,處備湯藥謝禮銀三十六元,迄今分文未交等因;遵即馳往查明李阿九砍傷古阿興等,當時處辦湯藥銀十二元,又罰莊中布棚炮燭銀十二元,又謝禮銀十二元,共銀三十六元,李阿二俟傷後只付過謝禮銀八元,其餘均未交付,古阿興不允,是以具控。茲蒙札飭前因,理合備文據實稟覆,伏乞大老爺察核,實為恩便,切叩。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批

毆人成傷,例應保辜治罪。李阿二見古阿興等傷愈,輒敢圖賴,殊屬狡猾,候即飭差提案究辦。十三日

光緒二十年六月十一日叩

第一之三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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