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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 246 頁:版面影像】

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廣東嘉應州人,來臺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因謝天生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謝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致小的族叔謝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小的雖有在場,而眾人皆係謝阿容主使。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並未牽有一隻。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判決文

名單差朱秀

計開:

原告謝阿玉

受傷謝阿苟

被告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謝煥彬

【第 247 頁:版面影像】

謝阿苟傷雖平復,謝天生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生同稱:情願備辦牲醴肴饌,祭祖服禮,並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姪,代為乞恩。查謝天生既已知罪悔過,並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至與謝阿苟同姓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復行叫眾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板,荷枷示眾,以昭炯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里。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為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並不聲阻。本日早,旺等復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肘一傷,復將鋤頭毆旺左膊肘一傷,骨折。忖思旺等係受僱於尤太為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干涉;張港並不出阻於前,竟敢逞兇於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沾恩上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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