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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 244 頁:版面影像】

第四之二驗傷單

驗單

計開:

提驗得謝阿苟右額角木棍傷一處,業經敷藥,未便揭驗。合面左手刀傷一處:斜長一寸二分,寬五分,皮肉卷縮血污。左手腕木棍傷一處,腕骨鬆脫。右手指木棍傷一處,皮破血污。右脊背木棍一處:斜長七寸,寬一寸五分,色青腫。餘俱無故。須至驗單者。

第四之三口供

據謝阿苟供:小的被天生毆傷,現已痊愈,醫生係小的自雇,要索討謝禮銀三十六元,藥資小的出去銀三四元。緣因小的承買賴福來埔地一塊,因牛隻踐踏,小的雇阿眉番建造埔塍,天生所說係伊水溝,不肯與小的堆築,遂將小的毆打。至小的住屋地基,天生兄弟先曾蓋屋居住,後因伊已遷徙別處,小的復在此處起蓋草房二間棲止。昨經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和息,以罰天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神轎一頂、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需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有謝煥彬以小的輕許清楚,將小的之牛

【第 245 頁:版面影像】

,初趕去三十餘隻,同伴五六人,途中小的掽遇趕回,尚失去五隻。次後又帶同十七八人,將小的之牛全行趕在山上,著驚走散,現未牽回。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阿昂等在外原處了案,所有此屋地基,二造已經起蓋房屋,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往趕牛隻未牽去,當堂枷責示眾。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玉供:與上同。

據謝天生供:年四十一歲,父故母在,兄弟三人,妻潘氏,子一個。住萬里得,耕種為業。阿宗是小的哥子,小弟寄生在後山耕種。茲因小的水田一處與胞叔阿苟埔地毗連,內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將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沖廢。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復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致打架,哥子阿宗並無在場。小的兄弟有舊屋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週圍插竹為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討不還,強欲霸佔。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昨蒙飭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及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屋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眾。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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