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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 248 頁:版面影像】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別提驗,訊供堂諭,集質察究矣!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叩

第五之二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讚,年六十八歲,莊頭溝庄,離城□里。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讚,為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竊讚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讚在下。經愛十月間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舵存心不良,就於十一月初七日,僱工三人,在田塞圳,讚遂投尤魁元及黃總理往阻斥非。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迨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僱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復行塞圳,讚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詎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將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致誤傷張券、方旺。伏恩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復至十八日夜,又帶同伊芋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將圳全塞。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讚田拋荒,誰心奚甘?勢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為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第 249 頁:版面影像】

舵雇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輒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傷真事確,無可遁逃,當堂諭:候集案分別訊究核奪。爾既來縣具訴,著帶爾子張港投審可也。如違並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叩

第五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方旺

原告張串

被告張港、張光讚

應訊尤太

查核圖冊,兩造所控之處有水溝一條,尤舵填塞殊屬非是,著限十日內將原溝清出,候飭本城總理驗明,以免淺深不符原樣也。張港以此溝之塞,不先理論,遽然逞兇,亦屬不合,著薄責以懲其辜。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讞。

正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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