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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 240 頁:版面影像】

據呈:爾於本月初旬失去水牛牯一隻,報知牛在李標家中,究竟初幾之事?未據聲明。既有董山豬報告,又有陳枝可同往認明屬實,李標無言可對,是贓已拿獲,當時即可向討牽回,或指交總理頭人理論,何以絕不計較,隱忍而返,致使陳車復行改口異詞。所呈情節支離,恐其中尚有未確,姑候派差查傳報證人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叩

第三之二判決文

名單承差陳與

計開:

原告陳老在

被告李標

應訊陳車、董山豬

訊得陳老在控李標盜牽牛隻一案,因李標之牛放山牧養,被陳老在私改耳號,此牛經李標牽回家中已將半月,陳老在始前往冒認,李標不肯,互相爭執,以致涉訟。提訊李標供稱:此牛當日盜食張丁荳仔,嗣後牽回家中半月之久。如果盜牽,斷無留養莊中之理。質之陳車,據稱:乃係李標之牛,因被陳老在私改耳號,冒稱自牛。屬虛屬實,

【第 241 頁:版面影像】

難瞞鄰居之目。且陳車又係陳老在指證之人,言鑿鑿毫無疑竇。陳老在膽敢冒認他人之牛,俙詞誣控,本應重辦,姑念一經到案,自知理短,甘愿服罪。當將陳老在責懲示儆,以為誣控者戒。水牛一隻交李標帶回,並罰陳老在瓦片三千塊,起蓋楓港莊土地廟之用。兩造遵依,結附卷。此諭。

九月初六日訊

第三之三甘結狀及保結狀

具甘結,楓港莊陳老在,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在控李標盜牛隻一案,今蒙訊明此牛係李標之牛,斷交李標領回;罰出瓦三千塊,以起蓋土地廟之用,並令以後不得再滋事端。在甘愿遵斷,合具是實。

陳阿綽保結一並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字人陳老在

具保結人陳阿綽,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陳老在控李標偷牽牛隻,認獲耳號,今蒙訊明陳老在實誣告,牛隻斷還李標,並罰陳老在蓋楓港土地廟瓦三千塊,陳老在不敢反悔;如有日後滋生事端,惟保結是問。綽甘愿具保結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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