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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頁:版面影像】 交楊珠親收;岩尚有未還之母金八百圓,兩相酌議,再定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廿九日止,共貼利金六拾四圓。至期之日,岩當備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圓,交還楊珠收返,贖回限字,協同法院公證取消,不得違約。今欲有憑,特立再定限期公證書壹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本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還,復再加限四個月,利金依舊,貼納六拾四圓。倘再限之外,如無備還母利金,則利金照納之外,每月加罰賠償金百圓,逐月逐算,聲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第八十六番地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九日舊丙午歲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陳秀岩 保認人實母許氏英 代書人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八六番地 楊珠殿 第七借銀字 【第 20 頁:版面影像】 立借銀字人,鹽水港堡布街李怡忠號,即李烈嫂,因乏銀費用,向與同堡橋南街翁淵官借出六八銀拾元,面約十二月十六日,對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還清楚。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四月廿貳日,立借銀字人李怡忠號,即李烈嫂。 翁府淵官升。 第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城內文昌閣廟前巷仔內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銀,無奈,將承父明買過鄭春記墾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鹽館莊,四至界址,上手契內登載明白,托中向與本城布街陳登元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正,三面言議,願貼利息銀每月捌角正。若基備足母利,贖回原契並借字,銀主人亦不得刁難。此係兩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白契壹紙,帶佃批字,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佛銀伍拾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蒲羅氏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蒲德基 第九胎借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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