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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利息

【第 17 頁:版面影像】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並貨錢二十餘千。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將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為清賬,具結完案。此諭。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臺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愿將蔡瑞鳳妓女字為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愿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並原借單字。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並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為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再炤。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年月日立胎借銀單字人蔡壽山

【第 18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陳登求

第四借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號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後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厘正。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為炤。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號。

第六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但,岩從前有向楊珠手內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岩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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