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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頁:版面影像】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並貨錢二十餘千。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將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為清賬,具結完案。此諭。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臺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愿將蔡瑞鳳妓女字為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愿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並原借單字。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並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為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再炤。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年月日立胎借銀單字人蔡壽山 【第 18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陳登求 第四借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號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後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厘正。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為炤。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號。 第六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但,岩從前有向楊珠手內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岩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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