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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利息

【第 23 頁:版面影像】

光緒貳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立單。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係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代筆人黃雲蕉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第十四借銀字

親立出借銀字人林王,因乏銀費用,托中向本莊林染春手內,借出佛銀貳拾大員,

【第 24 頁:版面影像】

平拾肆兩正。即日同中議定,每拾員銀全年愿貼利谷貳石伍斗,全年計共利谷伍石,即對現佃林波,分作兩季均納,不得濕冇,不敢異言。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拾員,平拾四兩正,批炤。

光緒貳拾年拾貳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銀伍拾元柒角正,言約字內利息對佃完納清楚,批炤。

現佃林波

光緒拾陸年貳月日,立出借銀字人林王

為中林一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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