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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海商

【第 283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船批據人新合成號

第十四轉賣船股字

立轉賣船股字人,臺南市北勢街謙成益,前承坐廈門震記船股原本五百大元,合建置金復勝號。今因乏銀創業,願將股份托中引就,即賣過同區佛頭港街傳益號承買,三面言議,光龍二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收訖,隨即對船掌管。如後日金復勝船振作盈千屢萬,謙成益不得異言生端,其水途干係,自今而後與謙成益無涉。口恐無憑,立賣出股字一紙,並繳震記賣股字一紙:計二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年六月二日,舊曆甲辰年四月十九日

立賣船股字人蔡菜包、謙成益

為中人謝榮東

第十五船字

立租稅商船合約字人,澎湖島網垵鄉二百十一番戶陳職,今因要往安平東港澎湖島運貨營商,向與臺南安平妙壽宮社歐添老之處出木商船一艘,下積數二百十二石,船中器俱各齊全,面限五個月為滿:四月起至八月終屆限。面議稅銀七三平六十六大圓

【第 284 頁:版面影像】

,即日同中老交納三十圓,尚伸欠三十六圓,及至屆期已滿,隨即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其船限期既滿未交還,期後船在外港遇風水不順,耽擱日期,揚帆到安平港交還者無稅銀,船主應當喜願接交本船。倘如風水平順,在港耽擱日期,到安平港交還者,主自當如數再貼稅銀。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約字一紙,送執存據。

外批明:其稅銀同中先交二十六元,尚該欠四十元,候期限已滿,自當完納清楚。再炤。

光緒三十年六月舊曆四月日

立商船字人陳職

第十六鹽單(圖表,故省略,詳細內容請參見版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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