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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海商

【第 275 頁:版面影像】

船解究;倘無前項情弊,該汛口不得藉端刁難,致干未便。須至照者。

計開:

船戶陳合順,四十六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四斗。舵工張旭來,年四十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六箕。

東澳甲陳啟。

右票給船戶陳合順。准此。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縣行限次年對期滿日銷。

第五船炤

粵閩南澳海防軍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馮為請設粵閩澳防同知,駐軋南澳文武相資,以重海疆事。案奉廣東布政司甘憲牌,奉署理廣東總督部堂鄂案,奉部議:准調任廣東總督部題前事,內開南澳地方准設南澳同知一員,專司督繕稽查奸匪海洋往來,不許夾帶違禁貨物及窩販子女出境。凡四澳軍民保甲漁船出入等事,俱歸該同知管理等因。於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咨院行司到府,所有各澳一切漁船,除遵例編號印烙,並飭刊舟書蓬,排列保甲,連環具結,隨即查點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

【第 276 頁:版面影像】

隆澳第五十七號小漁船戶金捷勝,即便賚炤,前往採捕納課,毋得夾帶違禁貨物等弊。凡遇口汛,即赴驗明放行;如敢故違透越,立將人船拿解送府治罪,該口汛亦毋得刁難阻滯,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船戶金捷勝,年四十二歲。身中,面紫,朱須。澳尺船身長二丈三尺○寸,樑頭六尺九寸。

右炤給船戶金捷勝。准此。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給

府行,炤限一年,滿日撒換,著澳甲查催;如有逾限不換,即將該船戶押候。

第六賣船字

立賣船盡契字人,安平海頭社百八十一番戶莊謙成,目前有置小帆船一只,船名金益興,今因損壞無資重修,托中引就,將船併船中器椇賣過安平海頭社郭維新、陳尚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船價七三銀一百八十六大圓,再修理添補並船中器椇工料銀計四百十六大圓;合價銀六百大圓。其銀即日收訖,將船併器椇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刁難。保此船係是莊謙成自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目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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