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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1 頁:版面影像】 須將人救護,無論中國、外國之人,均先行給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領事官,妥給船夫資分別送回藉。倘係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即報明通商局資給盤川,俾令自行回國。其小船出力救護,倘本人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稟報地方官。小船每救一名,賞給洋銀十元,就近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稟報通商局發還;虛捏者嚴究。至遇風濤洶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連。 一、廣曉諭以資勸戒也。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船之有賞,不救之有罰,是以坐視不救,或致乘機搶奪。此後,各屬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將以上告示各條規,分別札行各汛。嚴加告戒,並將告示條規書寫木牌,遍處懸掛;使一切漁戶愚民皆周知遇險之船救護為有功,不救護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視為無是重輕之舉。 右諭通知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給發舖滿獎實貼,毋致風雨飄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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