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91種:臺灣私法商事編 →第一章 商事總論→第四節 官辦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四節 官辦

【第 63 頁:版面影像】

日可出煤百噸,核計出售價值,僅可勉支局用,毫無利息。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水道風浪過大,駁船難駛;旱道有山路十餘里,運腳太重,非造鐵路以別轉運,煤務不能獲利。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稟請由官收回煤務,另行設法籌辦,以免日久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稟前來。臣查閩洋官閩輪船、並船政製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臺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現在工程已有十分之九,以後亦無須再添資本,未便停止不辦。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將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所有商本銀六萬兩、並船政原本銀二萬兩,暫由臺灣於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臣另行飭派洋人瑪體蓀監督工程,仿炤商辦章程,以杜弊端。再由鐵路公司,由八斗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將來全臺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致全行虧折,以免積久又成漏卮,於地方商務不無裨益。所有收回基隆煤礦、並動用官款緣由,除咨戶部外,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第四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加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奏事。本年

【第 64 頁:版面影像】

十月初二日,蒙臬道憲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憲牌:本年八月二十九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本衙門會同戶部,遵旨議覆『臺灣基隆煤礦、牛頭山辦油,毋庸交洋商承辦』一摺,本日奉硃批:「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辦行貴督欽遵咨理可也等因到本部堂。承准此,合就行知。為此,牌仰該道即便移行遵炤,毋延須牌等因。計粘抄到道。奉此,除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行遵炤,毋違。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炤,毋違。此札。

計粘抄一紙。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札。

第五奏議

粘抄:

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十日,准軍機處抄交臺灣巡撫臣劉奏:『為基隆煤礦,官辦難期起色,現有英商承辦,訂擬合同,請旨敕議,以節糜費,而免漏卮。又新竹牛頭山舊產煤油,並由該商開辦』一摺,奉朱批:『該衙門議奏單二件併發。欽此』。查原奏內稱:基隆煤礦先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旋以本虧乞退。商由南洋大

.本文顯示:共  9  頁 .目前位置:第 3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