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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婦女之能力

【第 92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萬得祿

一、喃娘、朗娘、拼娘、貢生等四房,均分得買過池加弄田園一所,坐在風吹嶺,契面銀九拾貳大員,東西四至俱載在契面,其契券一紙拼娘收執。

又喃娘、拼娘分得買過劉薄牛埔坪園一所,坐在風吹嶺腳,契面銀五十大員,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契內,其契券貳紙,喃娘收執。

一、批明:北畔山腳園,朗娘應分之額。又中央,拼娘應份園,直落溪透北畔井仔園二坵。又喃娘應份園、厝地,直落溪透南畔坪。又厝前田三坵,配舊塾地春娘、涼娘、月娘共三人,頂貢生一房應份額。前是舊塾地,聽與貢生起蓋居住,愿貼出銀參大元,報開公費,批明再炤。

一、批明:唻娘、蠻娘共二人,均分得買過力元春園,坐在風吹嶺湖底,契面銀壹百大元,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契內,其契券共六紙,蠻娘收執。

一、批明:湖底園頂份,蠻娘應份額。又下份園,唻娘應份額,再炤。

(乙)贖罪及受刑方法

名例律上五刑「贖刑」律

【第 93 頁:版面影像】

(一)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二)婦人有犯姦盜不孝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嘉慶六年由工樂戶婦人犯罪門移改)。

(三)「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律:

凡工匠、樂戶(中略),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褪)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註解)婦人惟犯姦罪,則廉恥已喪,去單衣留褲加刑,餘罪連單衣決罰示懲,雖犯盜情,亦免剌字。徒役之事,非婦人所能任,故犯徒流,皆決杖一百,收贖餘罪。

餘罪收贖例:

杖六十,徒一年:全贖該銀一錢五分,除決杖一百准銀七分五厘外,該贖銀七分五厘。

杖七十,徒一年半:炤全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一錢一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炤全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一錢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炤全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一錢八分七厘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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