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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婦女之能力

【第 72 頁:版面影像】

南門外瓦後,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明白為界。帶蓮花潭水陸分,灌溉水路由吳林二宅之田經過,年納供粟貳石伍斗參升。今因外甥重業家事清淡,愿將此田付與重業子孫為祠田,收租納課,世守勿替,後來儀子孫不得爭較討回,而異日重業子孫亦不典賣他人,致使祠費無資。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約字壹紙,并繳連上手契參紙,共肆紙,付執為炤。

道光貳拾七年拾貳月日知見人黃進

立約字人黃文儀

公親人張振南

代書人黃鐘

(三)立讓渡盡根贈與契約字人,下茄苳南堡店仔口街吳貞記,有鬮分應份隆恩園壹段,在本堡店仔口雙溪口,洋丈下園貳分八厘七毫五絲,年納隆恩官租貳石參斗。道正東至詹家園;西至觀音園;南至溪;北至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長女出閨,欲將此贈與長女吳素承受,作為裝飭之資;先問房親外內人等,皆然許諾。於是媒人付帶去男家,永遠收租納課。自此贈與,萬世存留,雖貞記子孫兄弟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貞記承鬮分應份之物業,兩房親人等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合立贈與屆

【第 73 頁:版面影像】

送地方官存案,再立讓渡盡根贈與契約壹紙,又付丈單一紙,計二紙,付執永遠存炤。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日為中人吳山

後見人賴暖

立讓渡盡根贈與契約人吳貞記

知見并代筆人吳建義

(四)立出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港西中里歸來莊蔣文、管理人蔣番國,有承祖父建置遺下旱田壹所,坐落土名在歸來莊田仔掘。此田原係熟園,後因水能灌溉,變為耕田。受丈下園六分壹厘壹毫貳絲,地租金壹圓五拾六錢五厘。東至李仲義園;西至車站;南至車站;北至媽祖會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田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同里阿緱街陳王氏帖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契價金六拾圓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陳孫王氏帖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蔣文、管理人蔣番國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番國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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