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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頁:版面影像】 杖一百,徒三年:炤前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二錢二分五厘。 杖二百,流二千里:全贖該銀三錢七分五厘,除決杖一百准銀七分五厘外,該贖銀三錢。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炤全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三錢三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流三千里:炤全贖數,除決杖外,該贖銀三錢七分五匣。 雜犯絞斬:全贖該銀五錢二分五厘。婦人有犯,除決杖一百准銀七分五厘外,該贖銀四錢五分。 前後諸條,凡言徒流,決杖一百,餘杖收贖,俱准此。 後條例:婦人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俱納贖。 律之收贖者,贖其餘罪也;例之納贖者,贖其決杖一百也,作二項科之。 納贖笞一十,贖銀一錢,每一等加一錢。至杖一百,贖銀一兩,至徒流死,則於一兩外,炤全數加之。如杖六十,徒一年者,贖銀一兩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贖銀一兩三錢。餘倣此科等。 杖一百以下,是該應決罰者,故贖應加重,不炤收贖法也。徒以上是原應收贖者, 【第 95 頁:版面影像】 故贖不應加,仍炤收贖法也。 (輯註)婦人犯罪,無概行收贖之法。如犯五笞五杖,及犯徒流之杖一百,皆應的決,如審有力,准炤贖罪圖前半數目納贖;此所謂例贖也。若犯五徒三流,婦人無徒流之理,故徒流除的決杖一百外,其餘徒流,准炤贖罪圖內後半數目收贖;此所謂律贖也。理應贖者,謂之律贖;理不應贖,原情許贖者,謂之例贖。 (輯註)律云: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等語。觀此可見婦人犯罪,自笞一十至杖一百,皆應的決。又云: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等語。觀此可見婦人犯徒流,其杖一百,仍應的決;惟徒流方准收贖。例云: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者,各依律決罰等語。觀此可見婦人犯姦盜不孝之笞杖,及犯別項笞杖,並犯徒流之杖一百,而審無力者,仍應的決。又云: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俱准納贖等語。觀此可見婦人犯別項之笞杖及徒流等項之杖一百,惟審有力,方准納贖,并無概行收贖之法。 (四)同條例: 婦女有犯毆差鬨堂之案,罪至軍流以上者,實發駐防為奴。犯徒罪者,若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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