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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頁:版面影像】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係每名月給銀二錢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按本縣孤貧口糧、衣布銀共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釐零,乾隆十九年裁減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今實給銀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釐零。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淡水廳 【第 302 頁:版面影像】 正雜餉稅,共額徵銀四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支給款目: 本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門子二名(每名工會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舖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此項向隸彰化縣撥給)。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里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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