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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3 頁:版面影像】 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按竹塹、八里坌二巡檢官俸、役食銀兩,俱就彰化縣撥給。 澎湖廳 地種正雜餉稅,共額徵銀□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八釐零;內存支應經費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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