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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第 50 頁:版面影像】

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局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須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閱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收新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榖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昭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榖除扣外,尚餘若干,仍準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不準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準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與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

【第 51 頁:版面影像】

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候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戳,按年向小租戶收此口糧租榖,散給番丁,不準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夥、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榖,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規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卹。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一八)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賦課,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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