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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五年

【第 28 頁:版面影像】

嘉慶五年

嘉慶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調閩浙總督長麟為陝甘總督實授玉德為閩浙總督。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諭內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營汛兵弁,平時於汛地漫不稽查。偶遇有緝捕盜匪,輒向地方官需索供給費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盜,得受賄賂,反為之容隱藏匿,以致緝捕徒勞,案懸不結。海洋地方所設營汛兵丁,原以資捕盜之用;今不但不實力查拿,而轉受盜贓,為其通信!並聞此等惡習,不獨漳、泉為然,即沿海各省分營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贓賄,名為「海俸」之事。頂兇承認,以致真盜

【第 29 頁:版面影像】

漏網。似此玩法養奸,何以綏靖海疆,肅清洋面?特此通諭沿海省分各督、撫及提、鎮等務須一體實心查察,嚴行飭禁。倘有前項不法兵弁,即當據實核辦、接律懲治,毋得視為具文,仍致有名無實,各干重譴』。

二十七日(庚辰),諭〔軍機大臣等〕:『朕聞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書役營兵,互相勾結;遇有搶獲,將贓私三股均分。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其械鬥傷人者,於地方官拿究時,僅將頂兇之人送出,將就了事;近年以來,併頂兇亦不肯遽行送出矣。至會匪一項,素以三指為號。雖無持咒念經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聽其自然;如顯有擾累良民、貽害閭閻情事,自未便置之不辦。地方官因其由來已久,往往養廱貽害,勢必無所顧忌,於吏治民風均有關繫。著傳諭玉德、汪志伊等遵照節次所降諭旨,悉心籌畫;督同文武員弁,將械鬥、會匪諸弊實力剔除,鎮靜辦理。固不可怠緩因循,致滋貽誤;亦不可遇事張皇,轉致激成事端』!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諭內閣:『各省沿海水師,向例設有統巡、總巡、分巡及專汛各員,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漸有代巡之弊。即如總巡一官,系總兵專責;今則或以參將、遊擊代之,甚至以千總、把總、外委及頭目、兵丁等遞相代巡。遇有參案到部,則又聲明代巡之員,希圖照離任官例,罰俸完結;殊非慎重海疆之道!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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