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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利息

【第 9 頁:版面影像】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舖戶漳發號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切全素在城內生理為活,情因於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戇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愿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屢向追討,不限無斯,復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討,依然分文不給。無如勤等顯係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臺前,為良作主,恩准飭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呈。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據呈:廖勤等向該舖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惟廖勤既托吳仲等保認,迭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將借券繳驗。切切。十四日。

【第 10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之二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托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案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戇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討不還一案。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飭。為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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