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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雜課附)

【第 167 頁:版面影像】

非昔比。鹽既不銷,餉從何出?故請議減,今奉駁核。卑縣等招商認稅,發本僱募鹽丁,修築廢埕,以足原額,共徵銀三千四百八十兩二錢五釐。

一、罟罾網縺統蠔等項:偽額年徵銀八百四十兩,內梁頭牌銀一千五百兩零七分。查偽鄭時計船二百一十隻,載梁頭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每擔徵銀一錢一分。今除損壞、回籍船一百一十隻,計梁頭六千八百一十三擔,無徵銀七百四十九兩四錢三分外,卑縣等到任後,新收船四百八十六隻,計梁頭六千八百二十八擔,徵銀七百五十一兩八分。現在大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載梁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仍徵銀一錢一分,計溢額一兩六錢五分,共徵銀一千五百零一兩七錢二分。烏漁旗九十四枝,年徵銀一百四十一兩。此系外來之船,秋冬二季入港採捕,仍照原額徵收。二項共徵銀一千六百四十二兩七錢二分。

一、牛磨:偽額二十七首,每首年徵銀二十四兩,共六百四十八兩。查內地牛磨無輸稅之例。每首徵銀八兩。查臺灣縣豎磨二十四首,諸羅縣豎磨一首,實在二十五首,共徵銀二百兩。

一、蔗車:偽額共一百張,年徵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查蔗車前奉部定,每張徵銀八兩,內除缺額四十三張,臺灣縣造報二十八張,鳳山縣造報七張,諸羅縣造報二十二張,實在五十七張;計徵銀四百五十六兩。

一、載鹽出港:偽額年徵銀二百兩。查偽時將鹽載往澎湖各嶼販賣,因而徵稅。今澎湖之人多回內地,即有一、二遺黎,皆食內地之鹽,並無載運到湖。此項銀兩,無可議徵。

一、澎湖人丁園地船網等項:偽額年徵銀一千七百零四兩六錢五分六釐。查澎湖島嶼,海中不毛之地,偽時屯駐官兵寥寥,居民內人丁九百三十三丁,每徵銀一兩二錢,共徵銀一千一百一

【第 168 頁:版面影像】

十九兩六錢。除回籍老廢三百八十七丁,實在五百四十六丁。議照臺灣則例,每丁徵銀六錢八分,共徵銀三百七十一兩三錢八分。地種米五百零四石七斗六陞,每石徵銀六錢,共徵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釐。除拋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實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陞七合六勺。照原額徵銀六錢,共銀九十二兩五錢五分四釐五毫六絲。大小網泊八十張,年徵銀二百零八兩四錢。除損失四十二張外,實在三十八張。照例分別大小,共銀八十八兩。船隻一百一十一隻,年徵銀七十三兩八錢。除損失一十四隻,實在大小船九十七隻。照原額徵銀一兩二錢至六錢不等,共徵銀六十一兩二錢。以上澎湖丁地船網共徵銀六百一十三兩三分四釐。

一、僧道:偽額四十五名,年徵度牒銀二百兩;僧每名牒銀二兩,道士每名牒銀五兩。今奉部文內開:盛京和尚、道士,禮部題給度牒,應將臺灣僧道牒文換給,免其每年徵餉。

一、載貨入港:偽額年徵一萬三千兩。查當時內地海禁森嚴,外番洋船多入臺灣,故有是額。今富商大賈盡歸內地,且奉旨開洋,外番船隻概向閩、粵大澳,臺灣港道紆回,並無船隻入港,此項額銀,實無可徵。合請豁除。

一、街市店厝:偽額共六千二百七十間半,年徵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一分。查房屋向無徵稅之例,前因軍興旁午,暫爾舉行,今臺灣人民星散,傾壞甚多。現在瓦店草屋,尤非內地可比,斷難照每間六錢二分之例。今酌議瓦厝請減十分之三,草厝請減十分之五,計共減銀一千一百八兩二錢五分。又除倒壞一千五百六十五間半,無徵銀九百七十兩六錢一分外,實在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兩八錢五分。諸羅縣所轄俱系番社,並無街市店厝,合併聲明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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