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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詔諭

【第 3 頁:版面影像】

即動支臺灣所貯米石,合計船價僱募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首之一。

雍正五年上諭

臺灣遠隔海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臺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尹泰在彼,著即辦理臺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雍正五年上諭

臺灣防汛兵丁,例由內地派往更換。而該營將弁往往不肯將勤慎誠實、營伍中得力之人派往。是以兵丁到彼,不遵約束,多放肆生事。此乃歷來積弊,朕知之甚悉。嗣後臺灣換班兵丁,著該管官兵將勤慎可用之人挑選派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經發覺,或被駐臺官員參出,將派往之該管官一並議處。如此則各營派撥兵丁,不敢苟且塞責,而海疆得防汛之益矣。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首之二。

【第 4 頁:版面影像】

雍正六年上諭

臺灣總兵王郡奏稱:臺灣換班兵丁,例由內地派撥,而其中有字識舵工、繚手、斗手、椗手等人,向來多係僱募本地之人,冒頂姓名,並非實有兵丁更換。至字識舵,繚、斗、椗等務,換班兵丁不能通曉,請照隨丁之例,就地招募,給以糧餉等語。此事從前總兵俱未經陳明,王郡能據實奏聞,甚為可嘉。但朕思海洋操練水師,惟舵、繚、斗、椗關係最為緊要,凡在船兵丁之身命,皆操於數十人之手,若不更換內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執司其事,似有未便。

朕意舵、繚、斗、碇等務,兵丁雖未能驟熟,但未嘗不可學習而能。應於換班之內挑選兵丁,隨現今僱募之人學習。如僱募有三十名,即於兵丁內挑選三十名隨彼學習三年。換班之時,將僱募之人裁省,留此習熟之三十名兵丁教習後班之兵丁。此所留兵丁,至六年然後換班。後班兵丁,皆照此例留換,則新舊更番迭相傳習,皆可熟知舵、繚、斗、椗諸務矣。此事著史貽直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妥議具奏。

又王郡奏稱:赴臺兵丁,向例俱將一營之數十人分散數處戍守,難以訓練,嗣後請勻撥一處等語;所奏甚是。但從前何以分散防守?或有別故,亦未可定。亦著史貽直會同高其倬等查明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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