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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詔諭

【第 5 頁:版面影像】

雍正六年上諭

駐臺兵丁軍器,誠屬緊要。但此項軍器系各營自行制備,是以易於破壞。然將內地精良兵器給與臺軍,亦非善策。嗣後換臺兵丁軍器,著該督撫於存公銀內動支製造,務必堅利精良,該督撫驗看給發。俟兵丁至臺之日,該巡視御史會同該鎮查驗點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巡視御史等即據實題參,將該督撫及承辦官交部議處。如三年之內有應更造者,亦令該督撫製造給送。

雍正七年上諭

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道、府、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其風土情形,殫心辦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員俱以三年為滿。後經原任總督滿保條奏,請將三年任滿之員再行加銜留任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於其任也。

今據總督高其倬摺奏:臺員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月,任滿之後,候缺挨陞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後合計,須八、九年方得陞用。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轉託親朋照看,未免有所牽挂,意念分馳。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

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

【第 6 頁:版面影像】

缺、交盤、渡海之期,實屬太久,其父母妻子隔越重洋,難免內顧之慮。今再四思維,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於閩省內地官員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內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辦之時,俱各一體算俸,並給與俸銀及養廉之項。如此更換調補,則臺員易於得人。且該員在臺前後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往協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

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雍正七年上諭

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內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為養贍之資。聞臺兵之例,每月將所領錢糧,扣留五錢於內地,為養贍家口之用。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餉銀又復扣除以養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於駐臺之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內地養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母妻子之在內地者又得養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以上錄自重纂福建通志卷首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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