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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婦女之能力

【第 70 頁:版面影像】

第五婦女之能力

(一)不動產之獲得及其處分

(甲)同立鬮書合約字人,興隆里舊城內前峰尾張厚銘、張天賞兄弟,嘗讀孝弟命章,是守母意,令兄宜尊,所謂命令為人切莫違,而心志故當存者也。銘等自幼失怙,虧母苦篤,而至於此,無能大獲貲賢,以悅母心,實愧不孝,今逢運會多乖,母遂慮幼弟讀書而恐不贍,於是請母舅族長公人相議定,抽出先人置過黃家水田一所三坵,又與克賢對分繼房香祀田一坵,共水田四坵,坐在南門外瓦前,配埤水五分,帶納戶名黃壽供粟壹石貳斗參升,分交天賞為讀書之費。又抽出買過馬允南門口沙埔園一坵,帶納

【第 71 頁:版面影像】

廣濟宮香燈租銀四角,奉交母親為養贍之資。又踏出置過李由三圳水一所七坵,配埤水玖分,帶納蔡熊供粟三石五斗,分與厚銘為創造事儀,併大孫份額在內。所有厝屋前護間格,配歸天賞掌管居住;後護間格,配歸厚銘掌管居住;其餘家器各件均分。至於餘業契卷,因為掛債他人,不得分折,明議現時厚銘當即掌收,公平設法,有餘自宜貯積,以存後日贖回諸業,許時應當另列在簿,作為兩房輪公分收。今分以後,銘若再宏營累積,乃銘子孫之福,賞不得較計爭分;而賞之額,永遠掌管,若能展動發達,亦賞子孫之福,銘不得議分多寡。自此明折交掌,當尊所約,莫逆母命,宜兄宜弟,無犯外御之譏,各為守份。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合約字壹樣貳紙,各執壹紙,永遠存炤。

光緒元年八月日

族長重旺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母親邱氏

張厚銘、張天賞、母舅邱受

公親人陳維春

代書人張鍾培

(二)立約字人興隆里新城內黃文儀,有明買過英必類田參坵,受種四分捌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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