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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通紀卷三 起清高宗乾隆元年迄穆宗同治十三年

【第 143 頁:版面影像】

諭;臺灣獲盜,無論首從,皆按律正法。俟五年後,再照舊例分別奏請(以上東華錄)。

泉州各莊,賜褒忠、旌義里名;漳州各莊,賜名恩義村(瞥記)。

四月諭:臺灣逆匪滋事,其始不過無藉匪徒,邀集夥黨,倡立會名,尚無聚眾謀逆之事;前年閩省辦理楊光勳械鬥奪犯一案,該省文武各員惟思將就完結,並未將逃逸匪犯實力緝拏。又柴大紀貪縱營私,永福近在同城,又有奏事之責,並不參奏,亦未據實揭報。該省督撫、該道於堵禦賊匪固為出力,但覈其貽誤地方之罪,究屬功不掩過。永福著革職,送交刑部治罪;臬司李永祺於覆審時不即嚴切根究,殊屬徇縱,著一並革職,留於臺灣效力贖罪;該撫徐嗣曾平時漫無覺察,並著交部嚴加議處。

五月,福康安等奏:臺灣改建城垣,用磚既難拉運,用石尤易矬蟄;請築土城,高一丈八尺為率。除南北東三面依照舊基外,惟西面一帶瀕海應收進一百五十餘丈:共添建城樓八座、卡房十六座、兵房八座。至鳳山縣城偪近龜山之麓,地勢低窪,請移於十五埤頭街地方,仍用刺竹圍插;其舊城基址與彰化縣西八卦山,均應添設石卡一座,駐兵防守。

癸酉諭:前因臺灣戍守兵丁,向內地各營分撥前往,遠涉海洋,紛紛更調,且義民出力者甚多;是以諭令即在臺灣募補,以歸簡便。今據福康安等體察輿情,若先儘義民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挑補,既恐未諳軍紀、不能得力,又恐招募漳、泉之人太多;請於內地征兵內詳加挑選,照依戍兵額缺,令其頂補,自屬實在情形。其熟番既可招募,並請將集集埔等處空餘田地撥給番民,自行耕種;倣照屯田之例,將壯健熟番挑作屯丁,設立屯弁管束,自應如此辦理。至臺灣無藉遊民不安本分,武斷一方,名為羅漢腳;此等惡習最為可惡,與四川嚕匪犯無異。見經大加懲創之後,不可不實力查拏,務使不復有此項名目,方為妥善。

六月諭:福康安等奏稱,向來臺灣各營,自總兵至守備衙門,皆有兵丁聽候差遣,分為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各有目兵管領;總兵署內多至三百人,副將以至守備依次遞減,至少亦有三十餘人。請嗣後將四項名目全行禁革。從之。

又諭:前將萬鍾傑補放臺灣道時,特令加按察使銜,原欲令該員遇有應奏事宜,得以自行陳奏。嗣後遇有補放臺灣道員者,俱著加按察使銜,俾得自行奏事。

七月諭:柴大紀在臺灣總兵任內,任意廢弛營伍,縱容兵丁贓私累萬盈千。迨賊匪竊發,並不即時帶兵親往撲滅;復託詞回城調兵,遷延時日,以致釀成賊勢。及收復嘉義縣城時,又不並力追剿,與賊以暇,致賊人復得占踞斗六門、大里杙等處,修築抵禦。種種貽誤軍機,經福康安等定擬斬決,解京辦理。朕以柴大紀情罪重大,本應立正典刑;其在嘉義奏稱不忍以十數萬生靈委之賊手、情願固守之處,雖查系義民不肯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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