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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通紀卷三 起清高宗乾隆元年迄穆宗同治十三年

【第 177 頁:版面影像】

破草鳥船隻,拏獲匪犯陳義等十二名。

十一月,耆英奏:英吉利控訴臺灣鎮總兵妄殺遭風被難洋人,冒功捏奏;雖屬一面之詞,如實系妄殺冒功,則該鎮咎亦難辭,應請將臺灣鎮總兵達洪阿解部審辦。得旨:兩軍交戰之時,明攻暗襲,勢所必然;加以言語不通,來即折之;又何能望而知其為難夷,不加誅戮耶?今既通商,不當藉口別生枝節;著耆英再行剴切曉諭。見在臺灣於九月間救護遭風洋人三十五人,已於十月中旬由該道姚瑩給還;該目懸掛彩旗,迎接該道上船,持酒起誓。總之,未定通商以前,兩國將備兵民各有損傷,此一概前事,各宜置之不論。若達洪阿守禦有功,轉加重罪,試思彼國出力大將,豈能因我國一言,遽令廢棄乎?倘達洪阿實有貪功妄報情事,將來一經查訪明確,自當以中國之例處之,不必過問。我國傷亡將士甚多,又豈能於事定之後,一一取償耶?至見在籌議通商,正在喫緊;惟有速定大局,以期干戈永息。如此開導,諒必盡釋前疑。尋命怡良渡臺查辦。

二十三年(一八四三)正月,達洪阿、姚瑩奏:前年八月洋船在臺灣洋面遊奕,是時並無風暴;該洋人駛進口門,對二沙灣砲臺連發兩砲,打壞兵房,我兵隨後放砲回擊。九月,又有三桅洋船在雞籠洋面攻破我砲臺石壁,燒我哨船。上年正月,生擒顛林等眾,起獲砲械、號衣、旗幟及印文等件,均系浙江各營之物,實非遭風洋商。又奏:彰化縣匪徒陳勇等分股聚眾謀逆,督飭文武兵勇剿辦,將首要各犯並獲,勘辦完竣。又草

【第 178 頁:版面影像】

鳥匪船圖引洋船來臺滋擾,乘機出洋行劫,亦經督飭員弁義首屢次殲擒匪徒懲辦。

三月,怡良奏:渡臺後沿途訪察,兩次洋船之破,一因遭風擊碎、一因遭風沈擱,並無與之接仗及計誘等事。達洪阿、姚瑩一章鋪張,致為洋人藉口,殊屬辜恩溺職;請從重治罪。命革職,解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審訊。尋得旨:達洪阿、姚瑩加恩免其治罪。

五月,以劉韻珂為閩浙總督。

二十四年(一八四四)三月,劉韻珂等奏:臺灣嘉義縣巨匪洪協等糾眾豎旗謀逆,並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夥起事,所糾匪黨約共二千餘人。經該鎮、道等督同各員弁帶兵剿捕,接戰六次,殺斃賊匪一千餘名,將首逆洪協及股首杯孕等先後拏獲。又嘉義縣匪徒李安等糾匪滋事,經營、縣往拏,擒獲多名。奉諭:辦理尚屬妥速,所有已獲各犯,著飭該鎮道取訊確供,即在臺灣地方分別正法;其在逃之股首郭崇高、劉取、葉周、余朝,仍著上緊嚴拏,務獲懲辦,毋任漏網。

二十五年(一八四五)三月,調吳其為福建巡撫。

八月,調鄭祖琛為福建巡撫(以上東華錄)。

二十七年(一八四七))九月諭:福建臺灣道熊一本著撤回內地酌補,所遺員缺著徐宗幹補授(斯未信齋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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