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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通紀卷三 起清高宗乾隆元年迄穆宗同治十三年

【第 161 頁:版面影像】

未到任以前,著孫爾準兼署。

六年(一八二六)五月,改福建彰化縣海豐港口歸嘉義縣笨港縣丞轄,烏石港口歸頭圍縣丞轄。

六月諭:孫爾準奏臺灣嘉義、彰化地方有匪徒糾眾焚搶,系賊匪李通與粵民黃文潤挾嫌糾鬥起釁。數日之間,即蔓延兩邑,糾夥甚眾,竟敢抗拒官兵。爾準即馳往查辦,飭鎮、道出示曉諭,散其黨與。並檄調副將邵永福等帶兵在艋舺堵禦,防其北竄;並調總兵陳化成帶兵會同許松年、蔡萬齡三面兜擒。

八月,孫爾準奏抵臺查辦北路械鬥情形云:匪徒李通等挾黃文潤搜贓之嫌,糾眾尋鬥;黃文潤集眾抵禦,格殺二人。匪徒隨造分類械鬥之謠,乘機焚搶。經該縣王衍慶手刃數賊,匪徒遂竄彰化境內。該提鎮等誤執「民自械鬥,官兵止可彈壓,不便加誅」之說,致該匪等益無忌憚,具結復鬥。見因官兵雲集,均已解散。就獲犯供出及難民控指已有五百餘人,令各莊總董、頭人按名縛送;並將著名匪類最多村莊,帶兵圍捕,指日即可肅清。奉諭:該督務將著名賊首嚴拏務獲,盡法懲治;附和者隨時解散,不必株連。提督許松年未能痛加懲辦,乃邀集總董勸令講和,失體損威,辦理已屬錯謬;又監提尚未定讞之兇犯吳谿等作線,並身在行間,乘坐肩輿,何以率先將士?許松年著即革職,留臺交孫爾準差遣,效力贖罪。總兵蔡萬齡統轄全臺,當匪徒肆橫,並不立時撲捕,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殊屬畏葸;亦著革職,見有經手事件,著暫留臺鎮之任。北路協副將趙裕福一籌莫展,庸懦無能;著即革職,以示懲儆。

臺灣匪李通就擒。

十一月,以臺灣餘匪悉平,加孫爾準太子少保。

八年(一八二八)十二月,准福建臺灣另編田字號中額一名(以上東華錄)。

是年,總督孫爾準奏添臺灣粵藉解額,自戊子科始(小重山房初稿)。

十二年(一八三二)閏九月,張丙倡亂嘉義,戕知縣、知府,圍嘉義城,困總兵匝月,破鹽水港,劫軍火器械於曾文溪,彰化黃城陷斗六門,是為北路賊。鳳山許成、臺灣林海攻鳳山、奪羅漢門應張丙,為南路賊。而鳳山粵莊奸民李受又乘間假義民旗,焚殺閩莊阿里港七十餘處。凡三閱月而事平。丙,漳州南靖人,居嘉義三世,為店仔口魚牙;素本無賴,好結納亡命,一呼數百人,與群盜相往來,能庇之。又以小忠小信庇其鄉鄰,遂著名。是年夏旱,各莊禁米出鄉。有陳壬癸購店仔口米數百石,不得出,以貲求生員吳贊庇送。贊之族吳房,逸盜也;與詹通劫諸途。店仔口之禁米,張丙為首;贊牒縣謂丙通盜。嘉義縣知縣邵用之獲吳房,解郡伏誅,並捕張丙。丙怨令不治米出境,專治搶奪,欲擄吳贊。贊聞,挈妻拏避入城;追及之半途,復為邵令遣役護去。丙謂令得賄,益怒。陳辦者,巨盜也,居嘉義之北崙仔莊。其族人摘粵人張阿凜芋葉,為所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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