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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五(上) 附錄一文徵(上)

【第 389 頁:版面影像】

袒;且有回護子弟,黨同滋事者。若不明定章程,無以示儆。嗣後莊眾有事不平者,事在本莊,則投本莊之總董人等理之。事在外莊,則投兩莊之總董人等理之。仍不平,則請鄰莊之總董人等議之。終不平,則控官訊斷。倘不先投訴,輒自爭鬥者,無論曲直,先拏肇釁之人嚴辦。若總董莊正副袒護子弟,黨同滋事者,照例加等治罪。

一、總董莊正副宜力行清莊之法,以除匪類。族有眾寡,莊有貧富,未必人人衣食皆足。養而後教,古有常經。窮而為匪,事所必至。該莊總董莊正副通計莊中歲產所入之數,或十分而取其一中之半,以歸公所。更查莊中年壯有力而貧無生業者,記名於族祠;無祠者則於社廟。會議公商,或酌給園地佃耕,或借給資本貿易,或雇令巡田守夜,或教之學習手工,務使子弟各有恆業,毋許遊手閒蕩,自可不致為匪。其曾犯竊劫擄搶,致死人命,兇暴不法者,公同捆拏,送官究辦。若畏其強橫,慮其報復,即密行稟官,督同拏究,不使其復歸鄉里。少一匪類,即少一搶竊爭鬥之人,通莊受益不淺。著即及早實力奉行,勿託空言。

一、凡莊中不法子弟,該莊總董莊正副固當預行約束。如有怙過不悛者,即當送官究處,可以援自首之罪,從輕減等。若未能首送,經官訪聞,或被控票拘者,該莊總董莊正副務當督帶親丁協差拿送到案,不許徇縱庇匿。又或訟詞命案,被人指控,是否虛實,亦必傳令到案。果有冤屈,不妨邀同見證,帶犯投訴。倘執迷不悟,有心庇匿,以

【第 390 頁:版面影像】

及聽囑混清摘釋,即惟該莊總董莊正副是問。

一、各莊總董莊正副責任大端,無非約束莊眾,和睦鄉鄰之事。果能約束有方,所管莊內並無爭鬥竊劫搶擄及佔地抗租毀焚等事,一年以上給予功牌,三年以上給予匾額,以示獎勸。

禁約八條

一、禁。閩、粵大小各莊永歸和好,不得以鄰邑匪徒滋事,輒即聞風而動,擅分氣類,糾眾焚搶。亦不得勾通無業遊民,造謠煽惑,肆行搶劫。如有違者,兵役圍拿,照例嚴辦。

一、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穀,無從完納者,將租穀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

一、禁。不許擄人勒贖,不許窩盜肆竊,不許私銷贓物。違者照例嚴辦。

一、禁。墳墓田園,以及水圳水埤,悉照舊界管業,不得私相侵佔,以杜爭端。

一、禁。一切詞訟命盜等案,務須指控正兇正犯,不得株累無辜,藉命圖詐,挾嫌誣害。違者照律坐誣嚴拏。訟師從重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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