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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4 頁:版面影像】 朝命,官久無權;告示皆臺民所為,官豈能過問」!辯詰數時,伊云:「但願抗拒各事如貴委員所說,非官與兵所為」。經方覆云:「交接之事,究竟如何辦理」?樺山云:「早間所說,即是辦法」。經方云:「固執過甚,似非和衷」。樺山云:「我甚和衷,但辦事不得不然。今見貴委員病狀顛連,若久留於此,萬有不測,我實疚心。但交接之事,貴委員如何辦法」?經方答以「照約辦理,外無他法」。樺山云:「須有清單」。經方云:「非地方官,何從開清單!此時民變,將來平定後,衙署文卷何從查考?終無清單。和約內既無「清單」字樣,何必多立名目,強我所難」?伊云:「清單任貴委員如何寫法;總須有此名目,方合款式」。經方云:「於清單內寫一、臺灣全島、澎湖全島之各海口並各府廳縣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伊云:「太含糊」。經方云:「強我開清單,祇能如此。不然,即請將「清單」二字刪去」!伊見方詞意甚決,始允照辦。樺山又云:由臺灣至福建之海線,係臺灣屬公物件;伊須照收。經方云:「海線非岸上產業,何能交讓!況海線登岸,非兩國政府議明不能;我未奉命商辦此事,無此權力。且和約內未言及」。伊云:「既然如此,祇好寫明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彼此辯論,自未正至酉正,始定議。樺山即命其參贊先將漢文、東文清稿交方閱看,其稿措詞尚合和約,因與福士達商酌;福云:「此文據但照鈔和約,於和約外不增減一字,實為簡明妥洽;非其意料所及」;勸方即刻署名蓋印。 【第 235 頁:版面影像】 恐稍遲有變,另生枝節:亥正,即彼此署名蓋印事畢。十一子刻開船,本日申正到滬;感受瘴癘,病益加劇。乞將問答節略覈酌代奏。至交接文據,即續鈔電」云。請代奏』。又電稱:『李經方電稱「交接臺灣文據內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照在下之關所定和約第五款第二條交接臺灣一省,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簡派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簡派臺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各為全權委員,因此兩全權委員會同於基隆所辦事項如左:中、日兩帝國全權委員交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下之關兩帝國欽差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第二款「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即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以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之管理主權」並別冊所示各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公廠及一切屬公物件,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欲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以昭確實。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十日——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訂於基隆,繕寫二分。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委員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臺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清單:一、臺灣全島、澎湖列島之各海口並各府廳縣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時商定」云。乞代奏』。上諭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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