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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賣股字、退股字及分折字

【第 247 頁:版面影像】

人欠,與林家無干;而林家自此以後,子子孫孫須念及股夥體恤至意,永不能滋事生端。此乃仁盡義就,二比喜悅,並無迫勒情弊。口恐無憑,今立退股歸就生理抽盡在本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氏同姑吳氏當公親三面親收過退股字內洋銀四百大圓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公親人連步瀛、陳希元

代筆人蘇肯堂

在場人姑吳氏

立退股歸管生理抽在本銀字人林門張氏金蓮

第二十五退股字

同立合夥歸管營業合約字人張有源、蘇成家,因自三十年正月,有源備出資本銀六百元;成家備出資本銀三百元;心授備出資本銀一千元:計三股,合出資本銀一千九百元,在於本城內太爺街建立販賣南北洋貨綢緞營業生理,店號錦華齋。至三十一年二月間,將店內各色貨項家器等件公同逐一過點,以及與人來往長去長來賬項,並日清冊簿

【第 248 頁:版面影像】

尾現在銀項,一切錄明在簿,造其總結得利清冊一本。除開費以外,尚結長利息銀五百元,炤三股合資本銀一千九百元均分,每百元應得長利銀二十六元二角一點六釐,扣店屋磧地銀二百元,應得加升利銀五十二元六角三點二釐。因成家、有源欲創別業,爰是請公人當場,將所結總清冊等項賬簿核算明白無訛。成家、有源將資本銀並長利銀計一千一百三十六元八角四點,盡數當公抽回。成家、有源願將錦華齋字號燈籠、印記、圖章、牌匾、賬簿以及店內貨物等項,並日清簿尾現存銀項、家器、什物,一盡歸與心授掌管;或自己開業或別邀股夥合資,任心授自便。將錦華齋字號牌匾張掛,成家、有源不得阻當,亦不得類同字號以後營業。或利或鈍係心授造化,與成家、有源無干。此係二比兩願,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事。恐口無憑,合立分股歸管營業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有源、成家即日當場經公三面,有源、成家親收回字內資本銀並長利計銀一千一百三十六元八角四點四釐足訖。炤。

批明:有源、成家抽回資本並利銀,立將錦華齋字號、牌匾、圖章、印記、賬簿、家器以及店內貨件等項,當公交與心授掌管。再炤。

再批明:當場經公三面言議:倘所點在簿貨底有錯,或加或減,以及店內零星物件無點在簿,並與人來往賬項有爭差多少,均係歸管生理貨底之人造化,與抽資本之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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