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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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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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 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三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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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四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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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 票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五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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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諭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七-一六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諭經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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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 僉稟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一○八-一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艋舺營詣勘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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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 甘結狀 嘉慶二十五年 一一二○一-一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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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 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 一一二○二-一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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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 稟 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二-二八房總書吳青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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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 稟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三-一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稟繳已革胥吏許詳承辦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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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 清單第(第二五號之附件) 一一二○三-二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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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七 切結狀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三-三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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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 稟 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 一一二○三-四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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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 單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四-一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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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牌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四-二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給腰牌及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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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三灰匠首金萬和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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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 保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四工總書許廉,保證灰匠首金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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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四-五炭匠首柯永求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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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 紅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一二○四-六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並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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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 稟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四-八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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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 紅稟 光緒七年十月七日 一一二○四-二二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