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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紳衿法例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專將粵籍生員挨次幫補,仍於閩籍生員統較補廩日期先後出貢,并准於該府學內,閩藉加進文童一名,粵籍加進文童一名,四縣學內各加進文童一名。各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會典事例)。

十五年,議准臺灣府學額進文童二十一名,與閩省內地各府學額進名數相同;而閩省府學廩、增均各四十名,獨臺灣府學廩、增僅各二十名。又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額進文童十三名,與閩省內地各縣中學額進名數大略相同;而閩省縣學廩、增均各二十名,唯臺屬四縣學廩、增僅各十名。查各省、府學,如山西之寧武、朔平,湖南之沅州,云南之廣南、順寧等府,均設廩、增各三十名,今臺灣府學除原設粵籍廩、增各八名,專歸粵籍生員幫補外,其閩籍生員應酌量比炤,准其增設廩、增各十名,合原設廩、增各二十名,作為廩、增各三十名。又查福建之古田縣學現設廩、增各十五名,今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學應酌量比炤,准其增設廩、增各五名,合原設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廩、增各十五名。其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二年一貢,仍炤舊例辦理。至廩糧一項,炤臺灣府學、縣學原額,廩糧每名給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之數,於臺灣府屬人丁餉稅項下,一體動支報銷(會典事例)。

(二)貢舉

【第 110 頁:版面影像】

鄉試、會試、殿試

凡貢舉之法,太學及直省、府、州、縣學諸生,三年賓興,試於順天府各布政使司,曰鄉試。取其中式者,貢於部,臺天下貢士大比之,曰會試。取其中式者以聞,皇帝親策,試於太和殿丹墀,曰殿試。

試期

凡試有定期,歲在子卯午酉,以八月鄉試;丑辰未戌,以三月會試,均於九日、十有二日、十有五日,鎖闈三試之。會試及大省鄉試揭曉,以逾月十有五日,中省先五日,小省再先五日為率。殿試以四月二十六日,傳臚以五月一日。

試題

凡試以文藝,鄉、會試第一場書藝三、論一;第二場經藝四、五言八韻詩一;第三場時務策一。殿試御製策問,令貢士條對經書。文取雅正,詩取清華,策對取切實;數陳浮文妨要及詭異雷同者皆不錄。

考官

凡考官,鄉試正、副各一人,由部列侍郎以下編檢中贊科道中書評事博士以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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