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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紳衿法例

【第 127 頁:版面影像】

撫所屬書院務須認真稽察,延請品學兼優紳士住院訓課;其向不到館,支取乾修之弊,永遠禁止。煌煌聖訓,固院長與有司所當共凜焉者也(會典)。

義學

京師暨各省、府、州、縣俱設義學,京師由順天府尹慎選文行兼優之士,延為館師,諸生中貧乏無力者,酌給薪水。各省由府、州、縣董理酌給膏伙,每年仍將師生姓名,冊報學政(會典)。

社學

直省、府、州、縣、大鄉巨堡各置社學,擇學優行端之生員為師,免其差役,由地方官量給廩餼,仍報學政查覈(會典)。

(六)紳衿犯罪之特例

律例之規定

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一切有頂帶官,有犯笞杖輕罪,炤律納贖;罪止杖一百者,分別咨參除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徒流以上,炤例發配。至監生犯罪,除應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議速題案內,無論笞杖,均於辦結後知炤禮部外,其尋常律

【第 128 頁:版面影像】

應納贖之生監,應否褫革開復,會同禮部辦理(嘉慶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復奉頒修)。

生員不守學規,好訟多事者,俱斥革,按律發落,不准納罪(道光元年續纂)。

嗣後進士、舉人捐復,情有可原,仍炤舊覈定奏明請旨外,其貢、監生員捐復者,禮部咨查原案,如果情尚可原,酌量准加三倍捐復;其或事關倫紀,或弊在科場,或賄賂有據,或唆訟誣良,或豪霸橫行,或釀成命案之類,仍應不准其三倍捐復。至武進士、武舉人捐復,由兵部咨查案,如果情有可原,仍炤舊覈定咐入彙題;其武生捐復,亦請一律辦理(嘉慶八年六月吏部奏定)。

嗣後生監犯事,總當以情節之公私為斷,不得以杖不滿百,概准贖。所有應革應復,并擬笞各案,均由該督撫學政對全案供招,分咨報部,以憑覈辦,毋再遺漏(道光五年正月十六日,准禮部咨行)(輯註)。

紳衿除優免本身丁銀外,倘借名濫以子孫族戶冒入者,該地方官查出,生監申革職,官題參各杖一百,受財者從重論;如有私立宦儒圖戶名色包攬詭寄者,炤脫漏版籍律治罪,詭寄與受寄者同論(賦役不均律條例)。

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貢、監生員缺至七分以下者黜革,枷號一箇月;缺至十分以下者,舉人、進士及有頂帶人員并問革為民;若貢生、監生、生員,枷號兩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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